首页 期刊 中国发明与专利 浅议外观设计法律和实践中的新颖性宽限期 【正文】

浅议外观设计法律和实践中的新颖性宽限期

作者:马燕; 冯术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清华大学法学院
外观设计   宽限期   专利   工业品外观设计   法律与实践  

摘要:从比较法上的整体情况来看,宽限期分为广义宽限期和狭义宽限期,前者涵盖外观设计中请日前12个月内设计者本人及从其处得知设计信息的人所做的公开和第三人违反保密协议所做的公开,后者仅包括申请日前6个月内设计者本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在官方指定或承认的展会、展览中的公开及第三人未经权利许可的公开。《外观设计法律和实践——条文草案》第6条用“或者”一词给出了可供选择的两种方案。我国专利法在宽限期的问题上没有区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在立法上采用的是狭义宽限期,从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场合和宽限期的时限等三个方面规定了宽限期的适用范围。因此,即使我们选择了狭义宽限期的方案,也需要对现行法的其他方面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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