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可协商性、相对人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内容的定型化和持续性,格式条款的这些特点使其不能以传统的合同法规则加以规制,必须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的解释等方面适用新的规则。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时应要求提供人履行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在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时,应考察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是否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以客观合理标准解释规则、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规则、个别商议条款优先规则、限制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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