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动产登记信息不但是政府管理的重要信息,也是权利人极为重要的财产权信息,它兼具了信息的公用和私密性质,因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章予以规定“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因其公用性,所以要提供给相关单位共享,让行政资源得到便捷化、节约化利用;但又有私密性,需要加强保护。如何平衡共享和保护关系,《条例》给予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将对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的各环节,即申请、受理、审查、登簿管理、利用等产生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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