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房地产 追及主义抑或转让价金代位主义--基于《物权法》第191条 【正文】

追及主义抑或转让价金代位主义--基于《物权法》第191条

作者:刁其怀 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物权法   转让   主义   金代   抵押  

摘要:《物权法》第191条是否规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性,学术界争议较大,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没有承认抵押权人的追及权。一方面,如果承认抵押权人享有追及权,就没有必--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另一方面,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以后,转让抵押财产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或提存,这实际上也已经替代了追及权的行使。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权是对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权,对抵押财产具有追及效力,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仍可以对受让人取得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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