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房地产 海林市开发区征地及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 【正文】

海林市开发区征地及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

作者:苑国全 黑龙江省海林市国土资源局
经济开发区   失地农民   海林市   征地   补偿安置  

摘要:一、被征地农民的总体情况1.分配补偿安置费用及形式为从根本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海林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深入研究,成立了由开发区、海林镇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劳动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的被征地农民安置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安置理财小组办公室。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海林的实际情况,以人为本创新制定出台了海林市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办法:一是采取补偿资金入股经营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使农民变为股民,实现了发展与农民成果共享。2009年1月1日以后被征收土地农户的所得以旱田地基准地价14.53元/平方米为参数,每1000平方米的农户所得土地安置补偿费为一股,2009年度每股年固定收益率为8.5%,之后每年度固定收益率上浮0.1%,每股固定收益率达到10%为止。2008年12月末前被征地的农户入股,需将农户领取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费(含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上交海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1000平方米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金为一股,由被征收土地农户持征地协议办理入股手续,每股年度固定收益为1448元。入股农民分红额度超过城市最低生活标准10%,而且逐年递增。若每股固定收益率超过10%的为上述定额收益;每股固定收益率未达到10%的,之后每年固定收益率上浮0.1%,每股固定收益率达到10%为止。采取农户入股自由退股自由,入股的农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资金,可以随时退股或变更参股额度。二是对开发区区域内100%失地农户、失地病困户、失地农民(男60岁、女55岁),按核定的实际情况协调办理农村低保。由海林镇政府负责,被征地村推荐,上报民政局审核批准,保证了办理低保的农民生活水平不低于被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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