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构思本文时,笔者查阅了2011年1月本专栏的文章,在那篇题为《论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的文章中,笔者认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应该“德治”和“法治”并重,着重分析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职业资格准人制度对于依法治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重要性,并建议在制度建设上中央和地方并重,即准许地方在保证监管力度的前提下,颁发本地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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