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6月印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这项规定正式将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估价纳入了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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