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房地产 异议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 【正文】

异议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

作者:梁晴 石家庄市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
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   不动产   合法权益   交易安全  

摘要:异议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所规定的一项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也分别对房屋和土地的异议登记作了规定。它以暂时阻断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为代价,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然而,异议登记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相关法律对于异议登记制度各构成要件规定过于笼统,而现实中情况纷繁复杂,因对法条理解存在歧义,使得异议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常常遇到一些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一些粗浅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一、不动产登记存在错误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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