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颁布施行。其中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第5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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