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房地产 以一人公司的房产为股东提供担保,登记机构应否受理 【正文】

以一人公司的房产为股东提供担保,登记机构应否受理

股东大会   登记机构   担保   房产   受理  

摘要:某市登记机构询问:由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要将公司的房产为其股东进行担保。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东不得参加这一事项的表决。但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个,如不得参加这一事项的表决,就无法形成决议,现在银行表示:只要登记机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他们就同意向该股东放款。问:这种情况登记机构能否受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