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的单位处以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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