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空间权立法的讨论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暂时告一段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一规定对空间权作了基本表述,但仅此一条规定,对架构和理解空间权法律制度尚显单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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