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房地产 试析生效法律文书与房屋登记 【正文】

试析生效法律文书与房屋登记

作者:董君肃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法律文书   房屋   生效   人民法院   产权登记  

摘要:《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力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在房屋登记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是否可以由权利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无需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申请产权登记存在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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