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房地产 谁应为房屋渗水买单 【正文】

谁应为房屋渗水买单

作者:宋安成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渗水   房屋   供排水系统   物业公司   装修公司  

摘要:案例 原告鲍某系上海市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06年8月起,鲍先生发现其房屋北面卫生间的浴缸流水不畅,卫生间门外走廊不断有水渗出,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判定是下水管道有问题,建议由原来的装修公司进行检查。装修公司拆开浴缸后,发现浴缸与地板下面均有大量的积水。2007年3月,鲍某以开发商在建造房屋时“两井(废水井和污水井)并一井”,物业公司对排水系统从未履行管理义务,装修公司安装浴缸供排水系统的隐蔽工程有重大缺陷、对漏水后果的形成有重大过错为由,将三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追究三家公司的责任,对渗水进行修复并承担其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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