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住宅附属房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建成位置(地上室、地下室)与住宅具体权界不在同一区间;二是层高一般低于2.2米:三是空间大小不一。由于附属房层高一般低于2.2米,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权属登记机构以“层高未达2.2米以上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为依据,不将附属房纳入产权确权范围,不予登记,导致附属房的权属和权益长期处于空白状态。将可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视为或等同于房产权益具体空间权界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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