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房地产 共有房屋登记的申请——兼析《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正文】

共有房屋登记的申请——兼析《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作者:王德响; 侯星宇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房屋   变更登记   启动方式   所有权   当事人  

摘要:《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13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中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是房屋登记的主要启动方式,而当事人共同申请则是登记申请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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