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7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首次明确:“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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