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住宅改非住宅房屋,在城镇尤其是在城镇的旧街区普通存在,并屡屡成为房屋拆迁双方争执的焦点。这个问题,形式上表现为房屋使用性质的行政确认,其实质是“住”改“非”造成的经济利益差别。随着与房产权相关法规政策的变迁,对“住”改“非”房屋的登记办法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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