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产权处员工提出,在办理权属证书遗失补证手续时,在产权人遗失声明之后、或是在遗失补发公告期间,经常会有第三人就此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遇到这类情况.该处通常的做法是暂停办理该宗业务.待异议双方协商统一意见后再继续办理。但是有的产权人提出要求产权处给出暂停办理的期限,然而查阅相关规定,未找到相应的依据。此外,对公告提出的这种异议和异议登记有哪些区别。希望能就此作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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