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政法论坛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主体资格及顺位再调整 【正文】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主体资格及顺位再调整

作者:李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数据分析   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主体顺位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谁能作为适格的起诉主体。通过对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数据分析,从而发现实践操作中各原告行权的情况及问题。通过梳理原告理论脉络,对环境公共利益进行概念辨析,对国外类似诉讼程序进行比较法分析,认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范围应予扩展,即包括企业法人及公民个人;顺位应予调整,即按照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公民个人和其他主体的顺位确定起诉主体序位;同时建立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建立预防滥诉惩戒机制,行政机关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作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程序,以及环保行政机关应该对环保组织给予资金和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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