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政法论坛 意义的悬置与复归——建构历史包容的法律体系理论 【正文】

意义的悬置与复归——建构历史包容的法律体系理论

作者:叶一舟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
法律体系   基础规范   承认规则   生成意义结构  

摘要:法律规范作为意义必须与共同体成员的日常生活及历史实践保持维系,否则将有沦为单纯的外部强制之虞。日常生活是意义的源泉,法律从中汲取源源不断的规范性力量,从而成为真正为人们所遵守的生活之法。特定共同体的历史实践则决定了法秩序以及法律体系的样态,使得每个共同体的法律体系都具有不同的生成意义结构。为此,可从规范法学关于法律规范性和法律体系的论述出发,发展出一套具有历史包容性,亦即能容纳不同共同体之历史实践的法律体系理论。其中,凯尔森与哈特关于法律规范之性质和法律体系之结构的理论不仅具有奠基作用,更指明了法律规范作为意义从悬置到复归的进路。通过深入分析二者的理论,可以发现正是共同体成员的历史实践决定了法律体系生成意义结构的主体。实现法律体系的良好运转,在根本上就是要将此主体在实践中形成的标准作为联结法律体系内外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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