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确定争点与固定证据是审前准备程序的基本内容,二者处于诉讼进程的同一阶段,但具有不同的任务,在功能和时序上存在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从立法来看,目前急需设置和完善整理固定争点的程序,为固定证据提供前提。审前准备程序中应当建立预审制,实行准备法官与庭审法官的分离或相对分离,并采举证时效制,审前准备程序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中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作用,采当事人主义,法官实施程序管理并通过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协助。应当建立审前调解制度,破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审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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