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卡-梅框架打破了传统不同法律部门间的樊篱,转而以行为结果模式,将物权的法律保护方式类型化为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禁易规则,清晰展现出三种规则在制度效率上的功能。我国现行物权保护立法存在行为规则与结果规则配置失衡的问题,使制度效率不彰。基于卡-梅框架的分析,《民法典》物权编立法应在行为规则与结果规则之间达到平衡,确立同一物权违法行为的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明确财产规则和禁易规则的行为结果,规定责任规则的适用条件,增设惩罚性责任规则,赋予禁易规则以结果性规定,从而提升物权保护规则的整体效率。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