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表述为二结构的基本公式:(a)行为人创设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危险;(b)该危险转化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并且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的结果。客观归责是划分答责领域的关键,“救援者案件”结合了客观归责中自我答责的自陷危险和第三人介入这两种情形。如果有救援义务的第三人介入,那么救援者自我答责的自陷危险原则上并不中断第一引发者和结果之间的归责关系,但是存在例外;对于自愿救援者介入的情形,也应当补充修正性地适用第三人介入时客观归责的一般标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