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但各地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非净地出让的历史遗留问题,即土地在招、拍、挂前未经过前期整理,乃是在出让后再由政府部门进行土地整理。针对此种情况下,土地使用税纳税的有关问题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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