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注册税务师 非受益性劳务支付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六种情形 【正文】

非受益性劳务支付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六种情形

作者:王开智; 杨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国家税务局
特别纳税调整   税前扣除   关联方   税务机关   受益性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对于非受益性劳务支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6号公告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