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注册税务师 论税务的性质与税务业的定位——兼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的修改 【正文】

论税务的性质与税务业的定位——兼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的修改

作者:翟继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
税收征收管理法   注册税务师  

摘要:<正>一、税务的性质(一)税务的自愿属性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人以被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委托,又称意定,是人依照被人的授权进行的。法定,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指定,是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人,或法定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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