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论死刑立法安排中的“宽严相济”政策——从形式意义上考察 【正文】

论死刑立法安排中的“宽严相济”政策——从形式意义上考察

作者:曹廷生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250100
死刑   立法安排   宽严相济  

摘要:我国《刑法》涉及死刑的犯罪,根据犯罪行为是否直接导致死亡后果为依据,可以划分为致命性犯罪和非致命性犯罪两大类。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死刑的立法安排上,既应当强调实质上的减少死刑,也应当强调形式上减少死刑。在致命性犯罪领域,死刑配置应当“内严外宽”;在非致命性犯罪领域,死刑配置应当“外严内宽”。这种安排,对于柔化国民对死刑的心理感受和发挥死刑的抚慰功能,有着重要的立法方法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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