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代音乐理论中,和声这个概念一般被定义为:“以和弦(和音)为基本语法单位,以大、小调式(即调性)为语法基础的主调音乐”,因而是一个只与多声部音乐相关,与单声部音乐无关的概念。这显然与“和声是音乐三大要素之一”的观点相违背。本文在探讨现代音乐理论中和声的定义的基础上,对“和声”(harmony)这个概念的本身作进一步的解剖,指出和声不仅仅是一种多声部的音乐形式,而是“音乐的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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