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乐营"至唐代已有三层含义,即营妓的组织机构、音乐活动经营区域、营妓固定居所。唐代营妓是乐籍管理下隶属于军队的一群。就现实的服务对象和具体营业范围来看,营妓与地方官妓不存在泾渭分明的严格区别。这种区分的不明确性,导致了后世二者的称呼混用和指代不明,而这一点又恰恰反映出,乐籍制度下,女乐作为俗乐服务群体的多层面、广泛性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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