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研究关注以"两田制"为特征的农村地权制度安排对征地补偿款分配产生的影响。以冀东S市农村为例,在"两田制"制度安排下,存在与地权制度相联系的三类不同的土地收益权——源于农地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收益权、源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家庭承包农户收益权和源于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非家庭承包农户收益权。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这三种土地收益权造成了村集体、家庭承包户以及非家庭承包户分别成为征地补偿款分配对象且获得相差巨大的分配份额。摘要:本研究关注以“两田制”为特征的农村地权制度安排对征地补偿款分配产生的影响。以冀东S市农村为例,在“两田制”制度安排下,存在与地权制度相联系的三类不同的土地收益权——源于农地集体所有制的集体收益权、源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家庭承包农户收益权和源于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非家庭承包农户收益权。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这三种土地收益权造成了村集体、家庭承包户以及非家庭承包户分别成为征地补偿款分配对象且获得相差巨大的分配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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