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限定 【正文】

“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限定

作者:尚勇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430072
先行行为   作为义务   义务违反   客观归责  

摘要: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思想基础在于,谁创设法益侵害的危险,谁就应该防止该危险现实化。但如果仅以是否引发危险状态作为引起作为义务的条件,则先行行为在范围上将无所限定,这势必导致不纯正不作为刑事责任的泛滥。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塑造教义学上的限定标准,是非常必要的。这种限定标准当从行为角度与行为和危险的关系角度着手:就前者而言,应该将合法行为排除在能够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之外;就后者而言,只有当先行行为所创设的危险能够客观归责于先行行为时,作为义务才告成立。行为的限定与行为和危险的关系限定在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判断中各有价值,不能相互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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