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代推知行取科道官制度,使一些具有行政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人才进入监察队伍,对推官、知县们也有激励作用.该制度从兴起、调整到成熟,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证了监察效能的发挥.该制度具有极权专制主义的特征,不但有局限性和消极面,而且有严重的缺陷,在政治日益腐败之时,这些负面问题突出.君主专制政体虽然有自我调整的能力,但往往被人为因素所左右,而人为因素往往不考虑制度的建构,当然也会影响到行取制度的实施.从不按制度的“特招”到皇帝的“召对”,行取制度被阉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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