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的朋友吴倩是某楼盘的“售楼小姐”。2006年12月份,李某从她手中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交纳了2万元订金。过了3个月,李某又找到吴倩,说那套房不要了,请吴代他转卖出去。吴倩接受了李某的委托,于2007年5月,把李某退回的房屋卖给了另一购房人崔某,而当时每平方米的价格已上涨了好几百元。收到崔某交来的第一笔房款之后,吴倩将李某的2万元订金退还其本人,又在公司备案的预售合同中将李某的名字改成了崔某,吴倩因此获得29000元的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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