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湘年法学 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逆向选择之评析——以中部某省784件相关案件为蓝本 【正文】

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逆向选择之评析——以中部某省784件相关案件为蓝本

作者:张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逆向选择   解析   规制  

摘要: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实践运行中,大多被逆向选择性适用,立法中的制度设计或多或少被实践“架空”,其功能并没有很好地表现出来,在公正、效率、秩序、平等等价值取向上存在某种偏离。强制措施的立法文本也存在实用性、逻辑性的双重缺陷。无论从法律规范模式,还是从功能作用上分析,《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内容大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与强制措施的混杂立法,显示了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概念存在着重大的理论瑕疵。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对《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予以正本清源,重新构设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和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体系。强制措施应注意其平等、公正、效率的价值发挥,对目的的追求应从现在的维护诉讼秩序向“维护诉讼秩序”与“有利案件查明”、“保障裁判执行”并重。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功能在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以及各种民事诉讼违法行为予以惩罚,并借此发挥法律的威慑效应。同时,应引入裁量基准、司法化改造和征信记录,作为“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技术上的支撑和制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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