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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市场反应

作者:周佳佳
财务报表列报   综合收益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市场反应   企业会计准则  

摘要:一、引言2009年6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标志综合收益概念正式被引入我国,这是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举措。在此之前的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规定,企业应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而后2009年12月,财政部了《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16号文调整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调整为“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由此可见,其他综合收益的内容自2006年起就已经包含在了我国企业财务报告中,只是将其放在了财务报告的不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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