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新会计 清算会计与破产法冲突?——《会计法》下清算财务报表构建及破产管理人职责反思 【正文】

清算会计与破产法冲突?——《会计法》下清算财务报表构建及破产管理人职责反思

作者:陈秧秧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财务报表   财产状况报告   会计准则   破产法   会计假设  

摘要:《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16)对破产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编制要求作出调整。法律界人士持不同意见,认为破产企业不满足会计准则下持续经营前提而不应再行编制财务报表,且财务报表与破产法下财产状况报告概念不同,进而会计准则不能约束破产法下法院所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本文以会计准则制定的逻辑基础为起点,对《会计法》尤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下持续经营假设及其与破产清算的关系进行界定与解释,并对破产管理人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的法律内涵进行了解读,认为内含假设与目标的基本准则是继承性且发展中的财务会计理论,会计准则下清算财务报表与破产法下财产状况报告之间不仅不存在任何冲突,还有助于破产管理人履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等职责。与此同时,应在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下进一步完善清算财务报表的构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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