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立的帮助行为本身虽不属于犯罪,但客观上却有可能被意图实施犯罪的人所利用。对这些所谓帮助行为一律作为或不作为犯罪处理是否妥当?为了体现刑法目的和机能,体现"严而不厉"的刑法立法政策取向,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应严格限制而非否定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既承认可罚的帮助的存在,又要严格限制其可罚边界。在判断哪些中立的帮助行为具有可罚性上,主张从两个层次、三个因素来进行限制,即主观层次上的故意、客观层次上的因果关联的紧密性和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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