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4月1日,吴氏4兄弟将其父母吴某某与冯某某送至老年公寓。当日,吴氏兄弟中2人与老年公寓签订《收养协议书》,协议书落款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甲方)由李某某代于某某签名,收养人员(乙方)由李某某代冯某某签名,收养人员亲友(丙方)由吴氏2兄弟本人签名。李某某按每人650元的标准收取了冯某某与吴某某老两口一个月生活费共计1300元。入住当日冯某某走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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