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物业设施管理相关主管机构与产业协会 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主管机关是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属于营建系统.同时依据台湾地区“建筑法”第2条与第77-4,77-5条以及“建筑物升降设备设置及检查管理办法”,“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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