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为确保我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维护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预防、保健、血液中心、疾病控制中心、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等机构以及兽医医院、宠物医院(以下简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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