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应定工伤 【正文】

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应定工伤

作者:潘琪 市政府法制局行政复议应诉处
机动车撞伤   劳动争议   市劳动局   仲裁委员会   锅炉工  

摘要:<正> 王某原系某市 A 单位锅炉工人,家住在距 A 单位5公里外的郊县。2004年2月4日晚19时许,王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在回家途中被后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机动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此案至今未破。王某当时被送到医院抢救,后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骨折伴截瘫。因医疗费问题,王某与 A 单位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王某遂向该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A单位依法赔偿工伤医疗费;依法支付因工伤致残生活费、误工费、陪护费等。该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市劳动局对王某进行工伤认定。2004年5月,市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王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确认为因工受伤。A 单位对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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