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武夷学院学报 定时在线传播行为性质辨析与权利界限 【正文】

定时在线传播行为性质辨析与权利界限

作者:张轩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210023
定时在线传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向公众传播权  

摘要: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定时在线传播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传播方式,并不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所调整,也没有任何一项专有权将其纳人调整范围,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严重的适用分歧。从当前的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法院通常适用的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条文,而该条文是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兜底条款”,长远来看,难以应对因技术进步带来的新问题而给现存的《著作权法》的立法体系带来不稳定性以及造成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产生司法不公正的情形。从法经济学角度,新设“向公众传播权”,是《著作权法》未来的修订方向,从长远角度看,这显然是一种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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