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警察行政职权与侦查职权二元结构的认识,是理顺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关系的基本前提。二元结构的分化,始于清末司法改革。近代司法制度的产生与治安法规的出现,将二元分别纳入不同的制度体系。民国时期,随着治安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二元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运作机制。建国后,二元结构继续沿用,但二元集中于同一主体的趋势不断加强。之所以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集中在警察机构内部,是由警察的特殊身份地位决定的。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背景下,应当遵循二元不同的运作机理,寻求警察权治理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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