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赛事直播节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其容易成为盗链并播放的对象。三网融合前,对盗播行为可根据路径以侵犯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进行规制。三网融合后,直播路径与终端的分离使权利人无法确定盗播行为是侵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陷入了规制困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试图通过将广播权改为播放权,沿用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留兜底权利的方式应对网络盗播,但此种"补充型"的立法思路无济于事。现阶段,应以是否具有交互性作为区分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唯一依据;未来,可通过在著作财产权上建立"伞形"权利体系,设置立体的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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