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法院应否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问题仍有较大争议。就制度本身来说,解除合同与实际履行相比更具独立性意义,且违约方解除合同以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从实现当事人合理预期、合同严守原则缓和的趋势、经济效益价值及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具有正当性,故而在发生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无法强制履行的条件下给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如此方可有效破解契约履行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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