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第67号指导性案例,表达了保护股权受让方及公司利益的倾向。近期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5条规定,同样成为了在股东重大分歧中上述两者的“护身符”,转让方股东往往成为了“牺牲品”。法律维持的是一种契约双方以及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平衡,过度的偏移将会削弱制度的公平正义,并扰乱社会的正常运转秩序。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理应是对主体双方的一种均衡考量,《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适用并不是单纯维护权利行使方的利益,更多的则是可以保障交易中多方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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