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民进党和“台联党”为主要推手的政治力量四度要求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诉诸“公民投票”,全景式展示了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的运作机制。“ECFA公民投票”引发的系列诉讼,厘清了审议会在提案审查权限、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方面的疑义,首次在司法层面确立了“公民投票”的规范空间及其限度。司法机关对正当程序的“苛求”,与其在审查实体问题时的宽松乃至放纵形成鲜明对比。这种“轻实体,重程序”的审查方法,固然体现了司法者的政治智慧,看似赋予审议会过滤不适格“公民投票”的功能,但实质上放弃了司法机关认定“公民投票”合法性的“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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