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探索与争鸣 走出开发与保护二元对立的定势——风险预防原则在深海资源开发领域的变通适用 【正文】

走出开发与保护二元对立的定势——风险预防原则在深海资源开发领域的变通适用

作者:张磊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上海200042; 上海高校智库上海交通大学海洋法治研究中心
风险预防原则   深海资源开发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   软法  

摘要:深海是全球公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商业开发已经成为可能,并且被提上议事日程,同时生物多样性又在晚近成为深海环保的新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深海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至今在科学上仍然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深海矿物与生物可能在国际法上出现“分治”,所以,如果严格地适用国际环境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那么将导致开发与保护的选择困境。于是,我们有必要走出开发与保护二元对立的定势,即弱化风险预防原则。一方面,应当追求尽可能降低风险,而不是完全排除风险;另一方面,应当追求矿物与生物管理制度的合作,而不是整合。为了实现上述两个目的,我们应当以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作为落实风险预防原则的基础。这是因为该原则既可以凝聚共识,也能够辐射深海全域。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催生软法,可以实现开发与保护在风险预防原则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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