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其重要特征之一,不是着眼于纠纷预防,或降低消费者面临的日益增长的风险,而是事后规制,即事后对消费者所受损害予以补救。这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失为一种救济方法,但充其量只是最接近的弥补,绝不可能有效地“恢复原状”。如果事先预防,即在缔约之前或之时,通过制度设置,避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的发生,自然是保护消费者的首选之策。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热门期刊服务
影响因子:0.52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在线咨询,1-3天快速下单!
查看更多>
超1000杂志,价格优惠,正版保障!
一站式期刊推荐服务,客服一对一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