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特区经济 缔约过程中消费者保护初探 【正文】

缔约过程中消费者保护初探

作者:汪传才 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副教授
缔约   消费者保护   恢复原状   救济方法   损害  

摘要: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其重要特征之一,不是着眼于纠纷预防,或降低消费者面临的日益增长的风险,而是事后规制,即事后对消费者所受损害予以补救。这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失为一种救济方法,但充其量只是最接近的弥补,绝不可能有效地“恢复原状”。如果事先预防,即在缔约之前或之时,通过制度设置,避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的发生,自然是保护消费者的首选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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